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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6-10-01 来源:www.jsmada.com   作者:admin

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泰州市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泰州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泰发〔2010〕1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市级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及双轮驱动战略资金,用于泰发〔2010〕15号文确定的扶持政策的兑现。其中:
  1.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额度依据是经有权部门会商认定并公开发布的重大产业政策鼓励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投产当年起缴纳的主体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上年度地方财力市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归集,全部奖返项目实施主体用于科技创新。
  2.双轮驱动战略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作专项安排,初期规模为1.5亿元,并根据前期资金的使用绩效、双轮驱动战略阶段性实施目标和要求以及市本级经常性财力增长状况,建立资金的补充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对泰发〔2010〕15号文明确的扶持、补助、奖励事项,除对招引的重大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创新的扶持采用税收留成返补方式外,其他性质的扶持、补助、奖励资金主要采用在双轮驱动战略资金中专项切块的方式予以安排。
  泰发〔2010〕15号文明确的双轮驱动战略有关专项切块资金包括:科技成果转化资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1000万元、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30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5000万元等。
  第三条  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及双轮驱动战略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资金兑现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泰发〔2010〕15号文明确的重大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开展科技创新的奖励补助。资金额度为项目投产后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主体财力市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前3年100%、后2年50%)。
  第五条  双轮驱动战略资金,专项用于泰发〔2010〕15号文明确的开放创新项目的资助和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技术政策。具体实施范围包括:
  (一)重大项目、新兴产业项目、总部项目引资的扶持奖励。
  1.对新招引实际到账注册资本l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实际到账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或4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每项目奖励30万元。
  2.对新招引实际到账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实际到账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或l.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每项目奖励l0万元。
  上述引资奖励对象为对项目招引作出突出贡献的辖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3.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在泰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且在泰设立综合型总部(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综合职能或某几项职能),给予一次性扶持400万元;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扶持对象为总部项目的实施法人。
  (二)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扶持奖励。
  1.对落户市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2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200万美元的,每100万美元增加奖励5万元,奖励上限为40万元。
  2.市区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或自行接受邀请的国际展会的,在中央、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对未予弥补的摊位费部分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标准展位1万元(特装展位视同标准展位)。
  3.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当年适用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当年出口保持增长且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其中:一般贸易出口增幅达到或超过市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奖励10万元,未达平均增幅但实现增长的企业减半奖励。
  4.沿江港区每新开放一个码头泊位,每年分别给予边检机构经费补助40万元,海关、商检、海事机构经费补助20万元,用于上述口岸监管单位的查验设施平台建设和人员经费补贴。
  (三)园区转型升级的扶持奖励。
  1.对筹建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规划获批,配套完善基本公共设施及特色功能平台,并形成一定特色产业项目集聚,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奖励对象为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
  2.对创成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国家特色产业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出口基地、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国家节能示范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产品加工区的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创建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创成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省级新型工业化基地、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科技产业园、省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节能示范基地、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创建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在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当年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奖补资金70%部分用于补助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机构,30%部分用于奖励园区管理机构的有功人员。
  (四)科技创新的扶持奖励。
  1.对在市区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对照标准认定的(标准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大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机构,且实质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和市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年度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按最高标准进行资助(市级研发机构和平台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3.对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并经考核评审的新办产学研联合体,择优一次性资助10万元(产学研联合体考核评审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5.对企业开发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且年增开票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新通过省级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新获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7.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办法(评审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对通过评审的产业化项目,视投入规模和产出效益,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8.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及服务机构(平台)建设,具体包括: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处于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择优给予定额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2)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专业化技术服务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按照提供服务的绩效考评结果(绩效考评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科技创业中心和标准厂房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及产业化提供支撑。
  (五)金融促进科技发展的风险补偿。
  1.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科技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给予风险补偿(具体风险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商业银行另行制定发布)。
  2.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资金运作方式主要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和发展,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
  (六)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奖励。
  设立创新型经济功臣奖,对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创新型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评选办法(评选办法由市科技局、人社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对公开遴选的创新型经济功臣给予表彰奖励。
  (七)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扶持奖励。
  1.对当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原则上企业主要经营者获奖金的50%,其他成员获奖金的50%。
  2.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对小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

       (1)对企业实施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关键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信息化、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工艺技术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和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按设备投资额的3—6%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或行政性关闭小企业计划,且在当年按时完成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的,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3.对与全球500强、世界行业前5强企业进行高端合作,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经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科技局、经信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给予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
  4.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原则上按获奖企业70%、帮助上争部门30%的比例进行分配。
  5.对获得国家、省发明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外、国内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奖励发明申请人1万元、5000元。
  6.对于首次获评“江苏省百强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AAAA、AAA级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主持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通过国家、省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8.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与境外保荐机构正式签约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八)节能的扶持奖励。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节能示范项目推广、能源审计、节能监测等。
  1.对企业实施年节能1000吨标煤以上项目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施年节能1000吨标煤以下、500吨标煤以上项目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对实施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使用地产节能产品的,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年耗标煤3000吨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3万元审计费用补贴;对年耗标煤1000—3000吨的实施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2万元审计费用补贴。
  5.受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对耗能工业企业主要用能设备进行监测且完成监测任务的,按每监测一户企业补助1万元的标准,对监测单位给予补助。
  第六条  泰发〔2010〕15号文对以下企业的特定经济行为增加的地方留成财力实施返补政策,具体包括:
  1.经省发改委备案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其他计税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股份制企业上市过程中增加税费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具体申报要求
  第七条为降低企业获取政策支持的成本,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对由市政府部门组织推进、省级以上部门认可或授予各类称号、认证的项目,采取简化流程、免予申报的方式,即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授奖依据或证明,由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直接提交市政府领导审定。
  免于申报的项目包括:
  1.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给予的摊位费追加补助(市商务局提供依据);
  2.新开放码头泊位给予口岸事务监管机构的补助(市口岸办提供依据);
  3.成功创建“国字号”的各类园区(基地)的奖励(市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海关、农委分别提供依据);
  4.获得相关省级称号的各类园区(基地)的奖励(市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农委分别提供依据);
  5.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市科技局、发改委、质监局等分别提供依据);
  6.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的资助(市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人社局分别提供依据);
  7.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项的课题组的奖励(市科技局提供依据);
  8.通过省级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的奖励(市经信委提供依据);
  9.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获得省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的奖励(市质监局、商务局、工商局分别提供依据);
  10.获评“江苏省百强服务业企业”、“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市发改委提供依据);
  11.发明专利获奖或新授权的奖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依据);
  12.获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主持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企业的奖励(市质监局、发改委分别提供依据);
  13.创新型经济功臣奖励(市科技局提供依据);
  14.企业成功上市奖励(市金融办提供依据);
  15.能源审计补贴(市经信委提供依据);
  16.节能监测补助(市经信委提供依据)。
  上述16类免于申报项目的奖励扶持资金均由市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不属于上述免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以下对应条款的要求申报。其中:
  1.申报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泰州市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健全的基础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对外报送;
  (3)诚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拖欠职工工资和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2.企业(不包括特定项目主体)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陈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申请事由等,落款为项目单位公章;
  (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企业投资批准证书。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指除符合第八条明确的基本条件外,下同)以下特定条件:
  (1)为落户市区的产业政策鼓励的重大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实施单位,且投资额达到规定要求;
  (2)项目到资后未发生减资行为,对外投资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指除第八条明确的基本资料外,下同)以下申报资料:
  (1)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表由有关牵头责任部门在申报工作指南中制发,下同);
  (2)项目实际到资证明(验资报告);
  (3)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主体税种纳税金额的证明。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条重大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引资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不限,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
  2.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奖励申请报告,包括:引荐方基本情况,招引项目到资情况,招引工作详情等;
  (2)引资奖励申请表;
  (3)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为批准登记证书,企业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有效身份证件,辖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不提供);
  (4)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资说明;
  (5)项目实际到资证明(验资报告)。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一条总部项目引资扶持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家,且其中不少于2家市外企业,并对其负有管理或服务职能;
  (2)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泰州市区,不改变其在当地的纳税义务。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总部企业项目扶持申请表;
  (2)总部企业验资报告及投资、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承诺书;
  (4)母公司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文书。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项目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须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能够按时填报业务合同执行情况信息。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国际服务外包奖励项目申请表;
  (2)国际服务外包收入证明复印件(国际外包服务合同、外汇收入结汇凭证);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出口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须当年自营出口保持正增长且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出口奖励申请表;
  (2)企业关于所出口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当年适用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3)海关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高新技术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出口采用的贸易方式及出口实绩证明。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四条  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奖励申请表;
  (2)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地)基本情况(产业规划、产业现状、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服务平台、土地利用、节能减排、企业配套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型、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取得成效等);
  (3)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园区(基地)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资格证明;设立园区(基地)的批复文件;园区(基地)产业发展规划文本及市、区政府批准规划实施的文件;获国家、省命名表彰证书等。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五条  独立研发机构扶持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通过市科技局等有权部门组织的研发机构标准认定;
  (2)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独立研发机构扶持申请表;
  (2)有权部门对独立研发机构的认定材料;
  (3)研发机构运行状态的佐证材料(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仪器设备清单、研发经费证明等)。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六条  产学研联合体资助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通过市科技局等有权部门组织的考核评审;
  (2)研发转化项目新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年度新增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或实现利税100万元以上。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产学研联合体资助申请表;
  (2)有权部门出具的考核评审意见;
  (3)联合体运行状态的佐证材料(专利证书;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证明;创新合作项目和中长期项目计划等)。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七条  企业开发省级以上产品、项目计划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承担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
  (2)年度新增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列入国家、省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的文件依据;
  (2)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新增开票销售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八条  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扶持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通过市科技局等有权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
  (2)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60%;
  (3)项目产业化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权部门出具的考核评审意见;
  (3)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4)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协议。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扶持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扶持申请表;
  (2)项目情况相关佐证材料(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中介机构出具的创新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附列技术、设备及费用的发生凭证);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须提请有权部门对其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实施的相关服务进行绩效考评。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扶持申请表;
  (2)有权部门出具的绩效考评意见;
  (3)上年度被服务企业基本信息表;
  (4)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费用支出凭证。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一条  标准厂房建设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单位。
  2.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标准厂房建设奖励申请表;
  (2)标准厂房建设的有关规划、批件;
  (3)有关标准厂房建设的佐证材料(经信部门的认可意见,工程施工图纸,新建厂房的直观影像资料)。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二条  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补助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2)有至少3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风险(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请表;
  (2)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新发生创投业务(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附列相关投资协议、投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纳税上台阶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相关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税金实际入库数证明(不含免抵退部分)。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经信委。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申报项目设备投资达到规定强度;
  (2)申报项目经相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环保、节能、土地、安全等手续完备。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
  (2)有权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
  (3)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披露设备投资额,并附列设备购置凭据;
  (4)其他有关佐证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节能、安全等相关部门批复等)。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50%)、区财政(50%)。
  第二十五条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行政性关闭小企业)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列入国家、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计划的证明文件;
  (2)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
  (3)经经信、人社部门确认的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关闭小企业)在岗职工花名册;
  (4)淘汰落后产能的设备、生产线清单及拆除前后的对比图片,淘汰设备、生产线去向等有关证明材料;
  (5)实施行政性关闭的小企业被注销的证明文件。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六条企业高端合作项目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合作双方形成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2)我方企业实施高端合作形成的决策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经营层(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3)有权部门出具的评估认定意见;
  (4)合作的相关佐证材料(资本合作需提供他方到资证明,技术合作需提供他方技术鉴定证明,渠道合作需提供他方供应链或市场占有率的证明)。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参与各类标准制定的佐证材料(标准参与的申请报告、国家标准机构的立项批复、行业协会证明材料等);
  (2)有关标准制定的具体文本;
  (3)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审验核准文件(授予的标准编号)。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质监局、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拟上市股份公司章程;
  (2)拟上市方案文本;
  (3)相关拟上市证明材料(证监部门备案文件,与境内外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与有关评估、审计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
  (4)上市过程中相关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发生凭证。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情况的审核意见;
  (5)项目投资相关凭证(采购合同、发票等)。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三十条  企业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奖励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相关凭证(采购合同、发票等);
  (4)更新和淘汰用能设备的影像资料(清晰显示设备铭牌);
  (5)淘汰设备的拆解及废品处理凭证。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三十一条  节能推广项目(产品)补助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可以为企业或公用事业型机构。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节能推广项目(产品)补助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市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或审核意见;
  (4)项目投资相关凭证(采购合同、发票等)。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三十二条  风险(创业)投资、企业上市增加税费形成的地方财力返补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地方留成财力返补资金申请表;
  (2)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特定经济行为下缴纳相关税费的专项审计报告(按税费种类归集,附列相关的完税、缴费凭据)。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区财政(按相关税费的分享比例划分)。
  第三十三条  上述项目申报材料中,凡申报单位或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表格、意见或文书,应为原件。上级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文件、报告等,可为复印件,但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和双轮驱动战略资金项目申报信息发布、组织受理时间统一为每年4月至5月。4月初由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公开发布当年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南,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底。
  第三十五条  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及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属区(包括海陵、高港行政辖区和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等专有经济辖区)牵头责任部门申报(牵头责任部门为项目申报责任部门中排序第一的部门)。申报材料提交份数视具体项目评审需要而定,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由各有关区项目申报牵头责任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向市对口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具体项目申报资料一并转报。
  第三十七条  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从市政府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相关类别的项目评议小组,对申报资金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牵头责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牵头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全额安排的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下达有关区财政或市级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安排的扶持奖励项目资金,市财政下达市级负担部分,有关区财政收到市级资金后,及时安排区级应负担资金,连同市级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兑付项目单位。市财政要强化监督,确保扶持政策资金全额及时落实到位。
第五章  扶持奖励项目的职能分工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和双轮驱动战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运用规范性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和双轮驱动战略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制定发布、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四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有关扶持奖励资金。同一项目不得提出两类以上的资金申请,也不得兼报市级其他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项目(省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不限)。
  第四十一条  资金获取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企业单位获取的奖励类资金,可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获取的扶持类资金,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或经批准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机关事业单位获取的经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双轮驱动战略资金涉及个人的奖励事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由受奖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四十三条  从双轮驱动战略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综合管理与评审经费,用于项目评审专家聘请、政策宣传发布及信息平台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咨询审计等专项经费支出。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双轮驱动战略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度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资金安排以及切块额度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假申报、违规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有关项目评审、认定和验收办法等,由各牵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十七条  泰发〔2010〕15号文涉及的政策性规费的优惠、开发区建制高配等扶持事项,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  区级财政应建立双轮驱动战略专项配套资金,用于保障本细则确定的需要区财政负担的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的及时、足额安排兑付。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与泰发〔2010〕15号文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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