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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区 优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泰农党工委发[2012]17号
关于印发《农业开发区 优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红旗街道党委、各直属总支;管委会各部门(单位),红旗街道办事处,红旗种业公司,各有关企业: 现将《农业开发区优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5月18日
主题词:人才 引进 管理 通知
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农业开发区优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和积极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积极探索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规范优秀人才引进工作,参照市优秀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经常性研究人才引进工作,不断优化完善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区组织部牵头负责区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区各部门(单位)及直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年初提出优秀人才引进年度计划报区组织部,区组织部审核汇总后报党工委、管委会讨论,确定全年优秀人才的引进计划。 第五条 依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引进的优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高层次优秀人才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等。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省333人才培养对象、市311人才培养对象中第一层次对象。 (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信息化、农业新技术新装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三)优秀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物流、商贸、金融、旅游等方面的优秀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自带资金、项目、技术成果来区创办实体、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创业创新型特殊人才。 第六条 第一类人才不受学历、年龄限制;第二类人才,一般应具备硕士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及业内优秀业绩,年龄,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第三、四类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在行业内必须具有优秀业绩或成功案例。 第七条 区机关及直属企业引进第一、四类优秀人才不受试用期的限制,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即可签订聘用合同。引进第二、三类优秀人才需向区组织部提供拟引进专业人才的基本情况,由拟用人部门(单位)及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联合核查。确定达到要求的,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可签订试用期合同(一般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业绩优秀的方可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一年一签)。 第三章 待遇与奖励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下列经费补贴:
1、人才引进后的安家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根据双方约定发放。生活补贴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发放,经费补贴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区机关引进人才的经费补贴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区内企业引进人才的经费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70%,区财政奖补30%。 3、享受经费补贴的优秀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等。服务期间一般不低于5年。如引进人才违约,应将已享受的各项待遇,按实际服务年限20%的比例递减后,余额退还给原单位。 第九条 区机关引进的公务员、事业性质优秀人才,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区直属企业引进的公务员或事业性质优秀人才,人事关系可挂靠区相关部门(单位),并可根据企业情况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奖股制等多种薪酬方式。引进的非事业性质优秀人才聘期内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可择优办理进编手续,享受事业性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人员性质和相关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区机关引进的优秀人才工作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硕士可定为副主任科员,博士可定为主任科员。引进到区直属企业工作、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人才可优先聘任。 第十二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三年的基本居住条件,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参考原人员性质,由区组织部和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安置。 第十三条 本区引进的第四类人才可签订人才项目引进合同,优先享受区产业和项目扶持相关政策,优先在项目上争、品牌创建上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非直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年末由单位申报,区组织部审核确认人才的使用、管理及考核情况,对所引进的优秀人才实施奖励。引进的人才中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为省、市、区人才培养对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十五条 设立区人才奖励基金,按照《农业开发区科技项目、专业人才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泰农发[2011]51号)进行评审奖励。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区机关及直属企业引进的人才试用期或聘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试用、聘用期内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提出综合鉴定意见(侧重业绩、技能考评)。区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会同用人单位联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若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经党工委、管委会讨论同意后,区组织部负责办理或指导相关单位办理续聘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则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公务员、事业性质人员劝其调出,其他性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区组织部牵头负责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引进人才管理工作,并积极做好引进人才的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柔性流动方式,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交流等方式引进咨询、科研等方面的优秀人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鼓励区机关行政、事业性质在编在职人员牵头参加现代农业技术、生产或经营等岗位实践,经批准同意并签订相关“工作目标责任合同”后,其人员身份、编制、岗位不变,工资调整及社保缴纳标准、渠道不变,可执行 “合同”约定的薪酬和奖金。合同期满后,或续签合同,或回原岗位工作,或组织另行任用。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企业性质人员参照第二十条执行。同时,对业绩优秀的人员,可参照区外优秀专业人才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